第六章 (第1/2页)
【原文】道常无名,朴[1]。虽小[2],天下莫能臣[3]。候王若能守之,万物将自宾[4]。
天地相合,以降甘露,民莫之令而自均[5]。始制有名[6],名亦既有,夫亦将知止,知止可以不殆[7]。
譬道之在天下,犹川谷之于江海[8]。【注释】[1]无名、朴:这是指
“道”的特征。[2]小:用以形容
“道”是隐而不可见的。[3]莫能臣:臣,使之服从。这里是说没有人能臣服它。
[4]自宾:宾,服从。自将宾服于
“道”。[5]自均:自然均匀。[6]始制有名:万物兴作,于是产生了各种名称。
名,即名分,即官职的等级名称。[7]可以不殆:不殆,没有危险。
[8]犹川谷之于江海:之于,流入;一说正文应为
“道之在天下,譬犹江海之与川谷”。【译文】
“道”永远是无名而质朴的,它虽然很小不可见,天下没有谁能使它服从自己。
侯王如果能够依照
“道”的原则治理天下,百姓们将会自然地归从于它。天地间阴阳之气相合,就会降下甘露,人们不必指使它而会自然均匀。
治理天下就要建立一种管理体制,制定各种制度确定各种名分,任命各级官长办事。
名分既然有了,就要有所制约,适可而止,知道制约、适可而止,就没有什么危险了。
“道”存在于天下,就像江海,一切河川溪水都归流于它,使万物自然宾服。
【解析】道常无名,朴。虽小,天下莫能臣。侯王若能守之,万物将自宾。
大道属于心灵的世界,是人的外部感官无法感觉到的,所以说
“无名”。朴,是灵魂的化身,是自我之
“法身”;朴是闪电,可以劈开乌云,驱逐黑暗,迎来光明;朴是惊雷,可以斩除一切妖魔鬼怪。
朴为
“婴儿”,既真实而又虚幻,可由天门自由出入,故说
“小”。
“朴虽小”,却能聚能散,聚则成朴,散则为器,变化无穷,奥妙莫测。
朴一旦修成,自然
“富贵不能淫,贫贱不能移,威武不能屈。”天下之人没有谁能够使她臣服。
修道之人若能去妄守朴,身体的每一个细胞都将宾服。由治身之道扩展到治国之道,治身之朴,就是治国之法,
“朴虽小”,是就法律文本而言。朴是自然的、纯真的,社会法律也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。
她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——
“天下莫能臣”。统治者如果能够真正以法治国,天下人民将自然宾服。
天地相合,以降甘露,民莫之令而自均。修炼道德功,火候达到地天交泰、水火既济之时,舌根下的廉泉穴,随着骨节百脉的开通而打开,其水如泉,咽纳不及,名曰
“甘露”,又名
“长生酒”。其味香甜,胜过糖蜜。甘露周流全身,泽被每个细胞。
“天地相和,以降甘露”,对应的是
“政通人和,物阜民丰”。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,物质文明自然水到渠成。
“民莫之令而自均”,反映的是人类向往不已的大同世界。大同世界的到来,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、共同发展的结果。
超越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,主观地搞平均主义是不会实现大同世界的。
始制有名,名亦既有。夫亦将知止,知止可以不殆。法律的制订之初,具有详细、具体的内容条款。
通过宣传学习,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。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人,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但是,法律的制订,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,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、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,从而减少社会犯罪,维护社会安定。
立法是手段,止法才是目的,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,并最终以道德代替法律,社会才会有真正太平。
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
“行不言之教”。譬道之在天下,犹川谷之于江海。这是强调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、小气侯与大气候之间的相互关系。
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,辨证地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。天下有道,法虽立而人无犯;天下无道,则
“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”(五十二章)。这如同治水,立法是堵,修德是疏。
堵与疏必须相结合,只堵不疏,堤坝必垮。【证解故事】道是天下的真正主宰,道所主宰的天下可以像溪水河流都流归于江海一样自然统合,并像天地普降甘露一样均衡。
道是无形的,和光、同尘、无色、无味,不能用感觉器官来证明它的存在。
天地万物都受其支配,可是不但毫无知觉,而且皆以为自然。虽然有的人能够认识并理解
“道”的存在和运行规律,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对其知之甚少,甚至根本不相信它的存在。
这是因为
“道”总是处在不为人知的默默无闻的状态中,所以在寻常人眼中它显得太渺小了,简直不值得关注。
虽然如此,但是在天地万物之中没有谁能够让
“道”向自己臣服,事实上天地万物没有不受它的支配的。因为
“道”就是天地万物内在运行的变化,即使想脱离也不能够。如何理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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